Monday 7 September 2015

法條競合犯 -原則


對於法條競合適用原則,中國台灣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基於其對競合法條關係所存類型的認識,認為:
(1)當一個構成要件在概念上包括著另一個構成要件之所有構成要件要素時,行為人只要實現一具有特別關係的構成要件,亦必然會實現其他之一般構成要件。在這種關係下的法條競合,遵循「特別條款優於一般條款而適用」的原則,如加重的構成之法條排斥普通的構成之法條;蔡小煒律師
(2)當一個刑罰條款只是輔助性地適用著,則這一刑罰條款對於主要條款而言,具有補充關係。在這種關係下的法條競合,遵循「主要條款優於補充條款而適用」的原則,如殺人罪既遂犯的條款排斥預備犯和未遂犯的條款、殺人罪的條款排斥傷害罪的條款、實害犯的條款排斥危險犯的條款、正犯條款排斥共犯條款等等。
(3)當行為實現一個較重的犯罪形態的主要構成要件,同時實現其他較輕的附隨構成要件時,只要適用較重之主要構成要件處斷,即已足以宣示該行為之全部評價,較輕之附隨構成要件即被吸收而不適用,蔡小煒律師遵循「吸收條款優於被吸收條款而適用」的原則,如侵入他人住宅殺人,只適用殺人罪的法條,而排斥妨害居住自由罪(台灣地區刑法中的妨害居住自由罪,相當於中國刑法典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條適用。中國有的學者亦認為,針對不同類型的法條競合,應當確定不同的法條適用原則:(1)在實害法和危險法競合的情況下,應根據實害法優於危險法的原則適用實害法排除危險法,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如造成實害結果,應適用實害犯的法條而排除危險犯的法條。(2)在基本法和補充法競合的情況下,應根據基本法優於補充法的原則適用基本法而排除補充法。(3) 蔡小煒在特別法和普通法競合的情況下,應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特別法而排除普通法。(4)在法條交叉的情況下,應根據複雜法優於簡單法的原則適用複雜法而排除簡單法。(5)在特殊情況下,即當適用特別法或複雜法(輕法)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普通法或簡單法(重法)。重法優於輕法是上述法條競合適用法條基本原則的必不可少的補充原則。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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